协*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
第十四条 政协*省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的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五条 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六条 以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省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省政协要会同有关方面和部门,抓紧对所提建议、意见、批评的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省政协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阅文制度,通过向委员提供政协报刊、资料,举办委员活动日、报告会等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知情出力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要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八条 在*的全国政协委员可列席政协*省委员会的全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应邀列席主席会议,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本办法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政协市、县(区)委员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由(gwku.net)整理,欢迎阅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