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省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反映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或批评;委员视察、考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应邀列席中共*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参加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廉政、财务、统计、金融、物价、税收、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除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之外,还包括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可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经济性的专题调查和研讨,或通过其他形式,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五条 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省级有关党政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内容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第六条 省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可建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省级有关党政部门。
第七条 省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级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省政协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省政协可根据全委会、常委会或其他专题座谈会的需要约请省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我省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情况。省政协亦可根据通报中的问题组织讨论进行评议或视察、调查,省政协办公厅要积极组织好这方面的活动。
第十条 政协*省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可以充分发表。对政协委员的批评、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省政协办公厅要进一步加强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委统战部的联系,以便更好地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处理协商监督、参政议政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省政协与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省政协同民主党派的联系,地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政协*省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应作新闻报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