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其本期学习资格。
(一)不认真听课,考试不及格的;
(二)旷课两天以上、请假时间达到全部学时四分之一的;
(三)相互请吃、吃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参与带有赌博性质娱乐活动的;
(五)严重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干部离职学习情况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对学习期间表现较好和较差的干部,将有关情况向干部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干部考察中的“考学”管理
第十二条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五年内必须经过上级党校、行政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为时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对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在职干部进行必要调整,换届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提名;对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后备干部,不作为提拔任用的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干部述职时要“述学”(对本人学习情况加以叙述和总结)。民主评议干部时要“评学”(对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评议、评价)。考察干部时,要把干部的学习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考察领导班子时,要重点考察“一把手”抓自身学习和抓班子成员学习情况,内容包括在职自学情况、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参加机关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参加离职学习情况等。
第十四条 干部学习情况的考察结果,应在干部考察材料中有所记载。考察人应将干部学习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对厌恶和逃避学习,或在“考学”中评价为不合格的干部,不予提拔或重用。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建立学习档案并直接管理;县(处)级后备干部及市统一组织培训的“三方面”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掌握学习情况;其他干部,由各地、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立学习档案并进行管理。干部学习档案内容包括:自学进度登记表、离职学习考核表、离职学习登记表、其他应装入学习档案的材料。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每年年底之前应向市委组织部呈报本地、本部门干部培训情况(指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各培训单位须及时将培训计划、总结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要认真掌握干部培训学习情况,并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为干部提拔任用提供客观依据。
第十八条 干部学习档案管理部门每年年底之前整理、检查一次学习档案,将其中应存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备份后,于次年一月底之前移交给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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