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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直接受理或者具体承办某项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是指对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进行审核的人员,或者对上一程序审核人的意见进行复核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是指市建设局机关批准行政行为事项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类型与确认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业务管理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业务管理事项不予办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全部资料目录的;
(三)受理申请后不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或者到期不予答复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或业务管理事项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申请事项的;
(九)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示而不在规定时间内公示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五)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十六)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十八)违反本局首问责任制规定的;
(十九)不履行本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所办案件认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