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之机开大处方、花方、人情方。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住院期间开药及各种检查要与医嘱、病程记录相符,不得重复开药,分解处方。出院只限带7日量口服药。严禁挂床住院、挂床开药,一经查出,挂床期间全部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需转诊转院的,应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期间医疗费暂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医疗结束后,由单位代办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年老体弱的离休人员、老红军应建立代挂号和家庭病床制度,核发定期的代挂证和病床卡,并指定熟悉患者病情的医生负责指导医疗、开药或处置,按病案管理要求详细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得随意外购药品,因特殊疾病或病情危重,确需外购药品的,应明确所需药品名称、疗效、剂量,经科主任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补购,遇有抢救用药可先外购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易地安置、探亲外出1年以上的应持单位出具的易地安置或外出探亲证明,自行选定一所安置所在地同级定点医院,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批准手续。其医疗费用可按单位所在地离休人员年平均医疗费标准核定,也可采取定额包干等办法。离休人员、老红军易地安置期间,遇有特殊诊断、特殊治疗、择期手术等需高额医疗费用的,应先与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经批准后就医(急诊除外)。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会同财政、审计、卫生、老干部管理等部门,对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筹集、支付、管理、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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