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凡是已经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民政部门要定期在乡镇、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上低保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安排。县财政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根据财力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县民政局每年从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户下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六章 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巴东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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