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平均工资30%×累计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领取养老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第十三条 (保险关系终止)
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缴纳部分(含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其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后,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终止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五条 (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已开展农民养老保险的区(市)县,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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