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涉及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行政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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