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核对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按档案移交登记卡逐一核对退休人员档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将档案入库管理。
(二)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清单》;按照《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函》办理接收手续;根据移交的基本信息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信息卡或信息库。
(三)发放社区联系卡
1、由社区居委会向退休人员发放社区联系卡,便于社区及时为退休人员提供各项服务。
2、各社区居委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清单逐一上门核对,发现错误信息及时报告。
九、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家属应在退休人员死亡后3日内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死亡时间。
(二)社区居委会得知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后,及时向负责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报告死亡人员原单位名称、姓名、死亡时间。同时,告知家属持《死亡证明》、《火化证》及时到负责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关手续。
(三)死亡退休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火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本人有效证件向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计算并支付各项待遇。
十、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核查办法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1、检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
2、检查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中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址,居住地邮编、联系电话、健康状况是否准确。
3、对高龄(80岁以上)、重病(指癌症、瘫痪或重病卧床不起三个月以上)以及家庭人均生活水平末达到低保的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三)
在核查前,要提前一周以上通知核查对象,告知核查时间、地点和需携带资料。企业退休人员应携带退休证、身份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存折(卡)等资料、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
(四)对高龄、重病人员不能到达指定地点核查的,进行上门访问核查。
(五)按要求填报有关核查资料和报表。
十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政策规定不应享受的除外)。
(二)办理程序
1、户主申请
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同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