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及请假暂行办法
天数扣除。
3. 员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除名。
请销假手续
1. 请假应按级申请,一般不得越级请假。
2. 员工需用各种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3. 请假(除持交有效病假证明外)一般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由主管领导口头通知本人。
4.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方确认有效。
5. 凡被批准的请假单应交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
6. 请假期结束后,还需以口头方式销假。办公室及时在请假单中注明请假者实际使用的假期日期和天数,以体现请假手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 单位安排公休假,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可不必填写《请假申请单》,但须上邀《公休单》。
请假审批权限
1. 站长向中心领导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副站长、各室领导。副站长向站长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各室领导。
2. 各室领导由副站长核准,站长批准;由办公室备案。
3. 各室员工请假,请假1日以内,由各室领导批准,交办公室备案;请假2日(含)以上,《请假申请单》由各室领导核准,送分管站领导批准,交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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