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
2. 女员工持有合法结婚证书生育,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其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其假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
(2) 提前生育者,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多胎者,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3)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 产前假是女员工产前因遇困难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可允许请两个半月产前假。
(5) 哺乳假是女员工产假期满后需给婴儿哺乳,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产前假连同哺乳假、产假合并计算,最长假期不得超过一年。
(6) 产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产前假、哺乳假均按本人工资、奖金80%计发,工龄照常计算。
探亲假
1. 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100公里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探亲分为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两种。
2. 因分居两地、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路程假除外,下同),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3. 未婚期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自身因素除外),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4.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5. 员工如需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 往返路费(指直线距离),站领导享受飞机、软卧等以下待遇;部门以下人员享受硬卧以下待遇。
丧假
1. 丧假是当员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2. 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可酌情增加假期,但除路程假外最长不超过7天。
其它假期
1. 凡组织上推荐脱产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 凡经组织批准参加业余学校读书者,读书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考试前可给予每学期不超过3天的复习时间;参加自学考试者,每学科可给予1天复习时间(考试除外)。
3. 根据沪卫妇儿(83)9号文、沪计生办(83)14号文的规定,已婚女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自接受节育手术之日起给予一个月公假,工资、奖金照发。
4. 凡因子女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者,可凭学校通知,经主管领导批准酌情给假。
5. 其它如子女参军、单位组织义务献血、住房动迁等按有关规定应给予一定天数的公假者可凭相关证明给假。
旷工
1.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旷工处理:
(1)不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者;
(3)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无故离岗处理私事者;
(4)其他应视为旷工者。
2. 旷工期间工资、奖金按每月收入总额/每月实际工作日*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