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相应职级干部;
(2)从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岗位离退休的老同志;
(3)第(1)项范围以外的党委全委会成员,纪委常委,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有关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派驻区县(自治县)的行政事业机构主要负责人;
(4)第(3)项所列单位的部分副职领导成员,人数为第(3)项所列人员的1/5;
(5)干部群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一般干部,各领域各行业群众代表。
以上(4)、(5)项参评人员随机抽取确定,其中(5)项参评人员不低于参评总人数的50%。
2.市级各部门测评参评范围:
(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应职级干部;
(2)从正职领导岗位离退休的老同志和近两年离退休的其他厅局级干部;
(3)内设机构正副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4)处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干部群众代表。
市级各部门各类参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低于100人,其中(4)项参评人员不低于总数的40%。单位总人数不足100人的,全体人员参加。
(二)测评方法
1.每年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对全市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开展测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或结合巡视工作,适时开展测评。
2.每次测评工作开展之前,由被测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测评参与人员学习《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选人用人政策法规,增强测评的实效。
3.具体实施测评工作采取召开大会的方式进行。被测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及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的情况,测评票的发放、回收和统计由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负责。
(三)测评统计
1.计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率”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率”的公式同为:
选择“满意”项总数+选择“基本满意”项总数
满意率= ×100%
填写选项总数
2.计算“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满意率”的方式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率”与“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率”之和的平均数。
3.“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满意率”达到80%,且群众“满意”选项率大于“不满意”选项率的,为群众满意单位;“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满意率”达到70%、低于80%,且群众“满意”选项率大于“不满意”选项率的,为群众基本满意单位;未达到以上比例要求,经调查了解,用人不正之风较为严重的,则为群众不满意单位。
五、结果运用
(一)运用测评结果健全选人用人机制
根据测评结果,综合分析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健全制度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增强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公信力。
(二)运用测评结果指导整改、严肃纪律
根据综合分析的结果,及时向被测评单位反馈意见,肯定成绩,指出差距,督促完善改进措施。对被确认为群众不满意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