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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要求,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开展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纪律,以及选拔任用的干部所具备的素质、能力,科学设置测评内容指标;规范测评方法和程序,保证测评的效果和质量。
(二)发扬民主原则
充分依靠群众开展测评工作,扩大群众参与范围,保证参评群众的广泛性、代表性,真实反映群众公论。
(三)综合评价原则
客观分析测评结果,既定量分析测评统计数据,又定性分析数据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坚持以群众意见为基本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测评对象
(一)区县(自治县)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二)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三、测评内容
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二是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具体内容设置如下: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测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测评共设置以下11项测评内容,每项内容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选项。
1.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公布职位、任职资格、任职条件、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单及工作要求等的评价;
2.对执行民主推荐、任前考察和任前公示等规定程序的评价;
3.对按规定召开组织(干部、人事)部(处)务会议和党委常委(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评价;
4.对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职务任期规定的评价;
5.对开展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的评价;
6.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的评价;
7.对坚持“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的评价;
8.对坚持“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的评价;
9.对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评价;
10.对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公众形象评价(从思想道德素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进行评价);
11.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或机关单位整体工作状态)的感受评价。
(二)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测评
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测评共设置以下6项测评内容,每项内容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选项。
1.对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情况的评价;
2.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用人不正之风举报情况的评价;
3.对防治违纪违法进行拉票贿选的效果评价;
4.对防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跑风漏气”的效果评价;
5.对防治“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效果评价;
6.对防治“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效果评价。
四、组织实施
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测评工作。
(一)参评范围
1.区县(自治县)测评参评范围:
(1)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