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兼任;不设党的纪检委员会的机关,其纪检委员可由同级党委委员兼任。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可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列入部门内设机构序列,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可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由部门中层正职专任。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划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或申诉。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织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为重点,紧密结合市委每年的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党员教育。帮助党员从总体上领会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从各自工作的领域对邓小平理论的有关内容进行系统的钻研和理解,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精髓,学习小平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造精神,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党校、干校等干训基地,完善党员干部脱产进修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订学习教育计划,坚持党员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建立党员干部学习考核制度。加强检查督促,把学习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