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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领导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执政党的地位的巩固,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重点,紧密结合市委每年的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党员教育。帮助党员从总体上领会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从各自工作的领域对邓小平理论的有关内容进行系统的钻研和理解,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精髓,学习小平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和科学态度和创造精神,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 根据《条例》规定,从我市实际出发,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局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九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就为部门中层正职担任。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由直属机关党工委任免。
第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在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同时,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检委、同级党的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其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