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级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
公开遵照《桃源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桃办发〔2009〕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村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村党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由村党组织组织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内容主要是村干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情况。评议形式先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作述职报告,再进行无记名测评,按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评出档次,由乡镇党委、政府考核认定并存档备查。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应责令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党委必须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切合实际的实施细则,每年底将贯彻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县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以前县内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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