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组织书记25年以上,现已卸职且生活困难的老同志,县委、乡镇党委可依据相关政策予以适当扶助。
支持村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对坚持原则、努力工作的,要大力支持;对阻挠村干部正常开展工作和打击报复村干部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严惩。
第十六条 村干部工资按照“合理分配,按绩取酬”的原则发放。基本部分按村党组织书记年平4000元,其他村干部每人年平3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局打卡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余下部分由各乡镇党委根据考核情况,自行审定发放。
对正常退休、退职的村干部,各乡镇、村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给予经济补贴。补贴办法按连续任职实际工龄,每年1个月工资额补贴,月工资额标准参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执行。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组织批准,正常退休、退职(含落选)的;(2)连续任村干部两届以上的;(3)1982年以来任村干部的。
因公致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退休或退职村干部,可由县、乡镇、村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对村干部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工作成效显著和有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给予奖励。反之,给予纪律惩罚。
对干部的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村干部的处罚分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按照“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多形式、大力度进行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多形式、多途径组织开展党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农村党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先进性的重要载体,并把活动开展情况与评议评优挂钩。对先进性作用发挥好的党员,由乡(镇)村党组织给予奖励,特别突出的中青年党员纳入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对先进性作用发挥不好、考评不合格的党员,视情况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强化乡(镇)村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每个村党组织每年重点培养2-3名入党积极分子,3年内至少要发展1名党员;乡镇党委要对村级发展党员计划予以倾斜,逐步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结构。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
第二十条 村级组织重点建立健全五大管理制度,即党组织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社会事务管理制度、民主议事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项制度一旦建立,应及时公开,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村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定期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开。需要改进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布于众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村应在村部附近或群众集散地等室外合适地点,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固定的宣传栏和公开栏,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公布村级管理制度,公开村务和财务,公布有关具体事项。
第五章 民主建设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民主建设以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的目的是让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监督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