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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不断提高村干部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组织建设坚持“班子稳定、配套完善、制度健全、廉洁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民主建设,逐步实现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小康建设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的行政村。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坚持“完善配套、功能齐全、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村级组织。
村级组织主要设置“两委”“两会”及其他配套组织。“两委”即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两会”即党员议事会、村民理事会;其他配套组织主要设共青团、妇代会、治调委员会等。
第五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及其他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支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配备,根据村域大小、人口多少确定,一般按3-5人配备。1000人以下的村,支村两委配备3人;1000人以上的村,支村两委一般按3-5人配备。
支村两委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要求和“四提倡一注重”的原则,采取“两推一选”或“群众直推、党员直选”的办法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和村民委员会委员同属村干部,享有同等的经济待遇。
第七条 村党员议事会是村党组织的民主议事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
党员议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村级重大事务,监督村党组织工作。议事结果作为村党组织决策的重要依据。
党员议事会代表按每个党小组1-2名的比例,由党员民主推选产生,7-15人组成,任期与村党组织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村民理事会是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议事机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负责召集。
村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反映村民的愿望,讨论村级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的工作。议事结果作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
村民理事会的代表,按5至10户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理事会的任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也可一年一选。理事会代表必须公道正派,具备一定的议事能力,可以连选连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经理事会讨论,村民委员会决定,可解除代表资格,并及时增补。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共青团、妇代会、治调委员会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的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按照“个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优化,带头作用突出,适应发展要求”的原则,加强村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