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创建信用社区及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终评审等办法,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信用社区资格。
第十一条 鼓励信用社区及工作人员协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做好贷款人按期还贷工作,根据还贷情况按年度予以奖励。对按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按贷款回收总额的2.5%给予奖励;达到90%以上的,可按贷款回收总额的2%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信用社区的办公经费和对相关人员奖励。其中50%作为工作经费,50%奖励小额贷款回收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信用社区应及时会同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社区应公布名单,并会同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对于出现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担保机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地区(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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