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5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16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社区是指以街道(镇 )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个人诚实守信的品行记录和信用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的社区。
第三条 信用社区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在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与社区合作,创建社区信用,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第四条 信用社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制度规范,经费落实。并建立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城镇失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熟悉小额贷款政策,对辖区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资信状况、创业技能、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及经营等情况了解掌握。
(三)建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回访制度,辖区内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率达到90%以上。
(四)辖区内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失业人员全部签订《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承诺书》。
(五)辖区内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第五条 信用社区的申报审批。
1、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信用社区条件在所属社区选拔推荐,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用社区推荐表》,经街道(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依据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审核认定,并报地、州、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备案。经审核认定的信用社区应与担保机构签订信用担保协议。
第六条 被认定的信用社区,其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申请人不再提供反担保。由信用社区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并与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 信用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由申请贷款人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推荐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发放贷款。
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欠银行到期贷款和拖欠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有资金;
3、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4、申请小额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