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党支部在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交心,在组织生活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证组织生活会质量,做好生活会记录。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条 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召开前,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确定重点议题。民主生活会要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切实解决思想作风和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搞好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是一种自我教育与群众评议和党组织考核相结合,对党员各方面的表现做出客观评价的重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由机关党委适时做出安排。通常分为学习教育、自我剖析、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总结验收等步骤。要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达到激励党员、纯洁党组织、整顿党员队伍的目的。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党员。
(1)党支部要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建立培养、发展党员档案。
(2)严格按照发展对象的确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报机关党委预审、支部委员会审查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等程序,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审和转正等工作,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3)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测试制、考察制、票决制(即党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公示制和追究制等五种制度,以严格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党员要坚持自我教育,以《省科协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行为准则。对不履行义务和违反准则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采取组织措施处理。
第五章 党内民主参与
第十四条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享有《党章》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党组织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不得剥夺、压制或打击报复。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要按照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提倡党组织与党员群众“零距离、无障碍”交流,实行重大决策前征求意见和民主讨论制度,特别是重大工作任务安排、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等,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
第十六条扩大党内民主。逐步推行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票决制和机关党委、党支部研究重要问题票决制。
第六章 督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学习教育、党组织生活和党支部工作等记录,按要求向机关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机关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党支部开展活动、组织学习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学习教育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情况,向机关党委会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党支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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