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的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如实编制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草案、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五)将预算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
(六)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七)对审计报告提出的突出问题不予纠正的;
(八)不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
(九)不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提出的询问或质询的;
(十)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依法予以纠正;建议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南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南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审查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预算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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