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听取主任会议的意见。市审计部门应将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的审计计划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市审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市级决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最迟不超过预算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
市级决算的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应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对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市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的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资料。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日前,主任会议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市财政、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对市级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市级预算、预算调整或预算变更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所作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决算草案报告没有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并按预算年度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