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情况;
(十一)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三)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市级各部门应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单位。预算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禁止将预算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征收进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汇总后上报重庆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市对乡镇转移支付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
(四)市级财政的年度负债情况;
(五)重大项目的资金调整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预算变更:
(一)因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政策调整,需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又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的;
(二)单项建设项目需追加预算万元以上的;
(三)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的;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它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市级预算调整或变更的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将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初步方案,包括调整或变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或变更的依据和说明,提交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主任会议对预算调整或变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提
(一)是否属于调整或变更;
(二)调整或变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预算变更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再就关于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由市财政部门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经工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