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编制。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市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以及可用财力等方面的情况。
财经工委应当对市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市财政部门应将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级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市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收支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财政返还或补助下级支出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主任会议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预审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六)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日前,向市人民政府通报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表,包括市人民政府基金预算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部门支出表;
(四)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及管理情况;
(三)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四)各类转移支付情况;
(五)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八)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九)收入超收部分的安排情况;
(十)市级财政年度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