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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市市级预算监督办法
××年月日南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审查、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决议。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预审;负责对市级预算调整、变更初步方案、草案,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承担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行部门预算,逐步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方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相关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变更方案、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做到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市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定程序,就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变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或者接受质询。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和决算的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揭发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和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预算编制的审查
第九条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市级预算草案应在预算年度前编制完毕。
市级各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