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科技三项费用专帐,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科技三项费用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修桥、修路、修水利设施等扶贫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征地、生产厂房改造扩建、生产线设备购置等非科研课题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季度向市科技局用书面材料及表格汇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科技局对项目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不得申报和承担下年度新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和科技研项费用使用情况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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