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局直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和挂靠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做好具体公开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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