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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口系统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化解群众集体上访问题,确保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云南省信访条例》、《云南省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平川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平川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农口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及其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解和处理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排查预警、超前防范、教育疏导、规范秩序和解决问题等环节入手,确保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得到妥善化解和处理。
第三条 预防和化解集体上访。
(一)各镇、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切实转变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在执行政策和法律过程中,严格依法律、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诱发原因。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郊区办、镇、村三级信访网络建设,镇、村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信访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镇由专人负责,村有信访民调小组,组有民调员,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活动、有考核,增强化解和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的能力。
(三)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信访、司法、民调、综治“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遇重大节会等特殊和敏感时期要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有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由直接责任单位及时调处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实行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隐患要及时向郊区工委、郊区办报告。
(四)做好初信初访的办理工作。各镇,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首问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对群众的初信初访,第一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接待或认真受理,能答复或解决的要立即答复解决,暂时答复或解决不了的,要向信访人说明原因,需转交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的,要将情况向承办科室或单位介绍清楚,并向信访人说明转办情况;局机关科室、镇党委、镇政府办公室对凡反映问题有实质内容的3人以上群众联名来信,要呈有关领导阅批并立案交办;凡群众来访和署名群众来信,直接处理单位都要将处理情况向信访人书面告知或回复。
(五)及时报送信访动态和信息。各镇、各单位要经常分析和汇总群众信访情况,了解动态变化,掌握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筛选报送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对到各镇、各单位5人以上的集体访、有可能上市、赴省进京的集体访、有跨镇、跨村串联倾向的上访等重大紧急信访信息,要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郊区工委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 对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农口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妥善化解。
(一)农林局有关科室在做好上访群众接待,信息报送和上访问题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的同时,应立即通知上访者所在镇、或所在单位派人来现场做工作。群众必须依法、有序、逐级上访,对越级上访问题,农林局有关科室原则上只作登记、引导、疏导和劝解工作,不直接进行实质性的答复和处理。
(二)涉及上访问题的镇、单位接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