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管理办法
进行审计、监督;筹措资金,改善工作条件,提供业务和生活后勤保障;督促敦煌学研究基地的研究工作落实和按时向教育部及主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兰州大学敦煌研究所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基地的研究方向、开放研究经费资助课题和编制课题指南,制定敦煌学研究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遴选,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协商决定,报教育部同意后,由兰州大学聘任。学术委员会中兰州大学和敦煌研究院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对基地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管理、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基地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由兰州大学从优秀的敦煌学专家中遴选聘任。副所长由基地负责人提名,报学校同意后聘任。基地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四条,兰州大学为敦煌学研究基地配备结构合理的学术研究队伍,基地科研人员由采取动态管理,带课题经费进基地,其他兼职人员配课题经费的形式进基地,实行课题负责制。
第十五条,敦煌学研究基地资料中心—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兰州大学资料中心,采取研究所与学校图书馆共建,双重管理,由图书馆向资料中心注入一定经费用于购买资料。
第十六条,兰州大学为敦煌学研究基地配备聘任行政、学术秘书,协助所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大学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