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