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调资、出国、职称评定等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要主动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或干预。
第二十七条不得违反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个不准”的要求。(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求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极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否决制度
㈠发挥谈话制度对干部的教育、帮助、诫勉作用。特别是发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和在廉洁自律方面有群众反映时,要及时找本人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
㈡针对不同情况,对经营单位和有经济往来单位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实行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
㈢出现群众揭发、检举和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要及时调查核实,报告公司据实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反馈;
㈣推进厂务公开,把两级厂务公开工作做实做细,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㈤严重违反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免去(解聘)其领导职务。
第八章 辞 职
第二十九条建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制度
㈠自愿辞职: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组织批准后,可辞去领导职务;
㈡引咎辞职:因主观原因,在员工中和外界造成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引咎辞职;
㈢责令辞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工作过失等原因,给本单位和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公司责令其辞职。
第九章 干部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选拔任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办事,遵守以下纪律:
㈠严格保守人事机密。会议讨论的人事任免事项,正式任免前,未受组织委托,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无论是谁,泄露了任免机密,都要严肃查处;
㈡任免必须严格按工作程序办理。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以个人恩怨和好恶选人用人;
㈢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不得在考察、任免中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㈣不许在选拔任免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三十一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免实行检查监督。受理对选拔任免工作的检举、申诉,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和纠正,对问题严重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报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不符之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公司有关干部管理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