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公司聘任、选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管理。
第十四条中层班子成员职数
㈠本着精干、高效、满负荷工作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况,一般管理部门设1-2人;在工作繁杂对外联系多的单位可设2-3人;少数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或干部交替培养的单位,最多不超过4人。
㈡在某些岗位实行党政干部交叉任职。
第十五条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㈠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搞好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在公司已经实行公开竞聘的岗位继续推进公开竞聘,并在其他岗位逐步推行公开竞争择优聘任制度。
㈡实行中高层管理人员任期制。行政管理人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公司对其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审计,并做出连任和离任的决定。选任制的干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㈢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因年龄、健康等原因进行调整,公司可直接决定;如本人申请辞职,要写出书面报告;如本人责任造成重大工作过失应引咎辞职;如因工作不能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公司可直接做出解聘决定。
㈣推进岗位交流。为培养复合型人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多岗位锻炼。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提高领导经验和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改善班子结构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交流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公司业务部室、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的党政工团干部之间进行交流。特别对管钱、管物、管人岗位的管理人员要适时流动。
3.在涉及职务任免和工作调动时,应坚决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者,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服从者,就地免职。
㈤对有以下情行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要予以调整:
1.在考核或年度民主测评时,不称职数在50%以上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之和连续两年超过50%的;
2.作风差,弄虚作假,谎报业绩,公司部署的工作和本单位班子的驾驭力、执行力差;
3.工作得过且过,缺乏工作激情,缺乏工作思路;
4.经营管理不善,业绩不突出;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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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形成“五、四、三”比例梯次,培养年轻干部,保证新老交替。年满50岁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和健康状况,要逐步退出领导岗位。
㈦因身体状况差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退出领导岗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谈话制度
㈠坚持中高层管理人员任免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联系群众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关心其学习、生活、工作,交流思想,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鼓励他们做好工作。
㈡任免(聘任、解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党务工作部配合公司领导要与本人进行谈话,交流思想,提出希望,使他们对岗位变化有正确的认识和思想准备,认真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学习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加强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利用内培外训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组织管理人员,分别参加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学习考核档案,把参加学习和培训作为考核和任用管理人员的条件之一,不断提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理论素质与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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