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处理。
监督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八条 对个人或组织的举报,监督机关应当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当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有条件的应当逐步实现不同行政区域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之间计算机系统互联,及时通报信息。
第二十条 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或处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转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