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bsp;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统一上交财务处入账,专户核算,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资产处负责制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资产报告制度.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定期作出报告,要做到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运营,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条资产处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报表的填报工作,并负责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
第四十一条资产处要经常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学院的资
第四十三条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损失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转作经营资产的,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