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查阅企业会计资料,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对转作企业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二十九条学院将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专利等无形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有国由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院办企业不得转让,长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院办企业应按期(季,月)向财务处及资产处及时报送报表,以便了解和掌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六章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审批权限:
(一)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批,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学院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院处置单位价值十五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学院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院处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须由资产处统一审核,院务办公会研究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申报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查,组织报废资产的鉴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资产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第三十七条因机构调整,变更隶属关系及撤并,要对原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评审,登记编制清册,与业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处核对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有短缺损失等,要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机私分,转让,转借和调换等.
&n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