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领导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一)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资产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意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审批.上级部门要求上报审批的,按要求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三,专项登记.资产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二十七条对于转作经营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每年由学院资产处制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考核.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财务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交资产处作为考核凭据.
(二)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照程序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三)对于亏损严重的企业,学院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予以撤销.
(四)财务处及资产处可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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