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要分别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等制度,妥善管理.对贵重设备要制定上岗操作规程,安全维护保养措施,使用批准制度等.
(三)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和浪费,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需用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编制年度计划,报资产处.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资产处控制执行.年内因业务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应编制追加临时计划,报资产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所有购入,调入,捐赠,新建的固定资产,不管资金来源如何,都属我院的国有资产,都要到资产处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不允许另建账和账外滞留和私人保管.固定资产减少,也要到资产处办理减少手续.
第十三条我院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实行三级管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积压,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要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出包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竣工后由基建处与房产部门办理移交,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购置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应实行集中购买.大宗购置应实行公开招标,严格履行合同手续.购入物品要及时组织验收,严把质量关.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材料仓库<>和保管账,由财务处核定仓库<>储备定额.要控制物品储备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对仓库<>物品应定期进行盘点,按月与财务处对账.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款项,避免出现呆账,坏账.
第十八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是指资产处代表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资产处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一条资产处负责我院的产权登记工作及年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资产处要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并建立档案,了解和掌握我院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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