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