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考核的程序
1、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用人科(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用人科(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的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