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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sp;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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