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应按事先协议约定的进修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进修任务,进修期满未完成进修任务者,应退还学校已支付的费用;需延期者,一切费用(含工资)自理。学历进修最多延长半年。
6、所有脱产进修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在进修期内不得出国或出境(参加短期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除外)。
7、除不可抗力外,所有脱产进修者不得自行中止进修,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进修者,须将所有学校支付的费用退还学校。
8、本办法未明文规定的其它进修事宜,由人事处根据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基本原则酌情处理。
9、附属中学教职工进修事宜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1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新师人字(1997)14号文件(即《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和新师人字(1998)17号文件(即《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停止执行。已签订进修协议书者,按进修协议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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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