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nbsp; 三、各类进修人员服务年限
1、不同渠道来校人员外出进修最低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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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博士后出站证明书的教师,如调离我校或辞职除应满足上述表中规定的服务年限外,需另加4年服务年限。
3、进行专项进修(含高访、单科、外语等进修)的教师,每进修1年,其应服务年限增加2年。
4、多次进修者,其应服务年限分段合并计算。各类进修者的应服务年限均从其进修结束之日起算。
5、学校与进修者另有书面约定者,进修者应服务年限按书面约定计算。
四、进修审批程序
1、各部门应在学年之初拟订本部门年度进修计划报人事处。
2、所有拟外出进修的教师需至少在预计外出进修时间之前3个月以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拟进行学历教育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须至少在报考日期开始之日半年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者本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审批表》,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本部门年度进修计划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凡拟外出进修者,本人必须向学校如实申报过去的进修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外出进修。
五、违约责任
凡未达到服务年限而调离我校或辞职者,须向学校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事先已在协议书中有明文约定的,赔偿金额按协议约定执行。事先未以协议书约定的,按下列计算办法赔偿:
赔偿额=进修总费用×1.4×欠缺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进修总费用含进修期间的工资、往返进修地点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进修期间的住宿费、进修期间的委培费或定向费、进修期间享受我校的福利费。赔款中原由所在部门支付的费用,按比例返还原部门。
六、其他
1、所有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的教师,在进修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力与义务。不愿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者,学校不予办理任何进修手续。未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而又享受学校进修待遇者,视为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了进修协议书。
2、凡经学校批准进修的教师,因自身原因放弃报考及进修机会者,视为自动放弃进修机会一次,两年内不得报考及外出进修。
3、凡报考统招研究生(含报考硕士和博士,下同)者,来我校工作须满规定的服务年限。经学校同意报考统招研究生而未考取者,自考试当年九月起计算,两年内不得再报考统招研究生。统招研究生不得转为定向生或委培生。
4、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历进修者连续进修,即不允许硕、博连读或博士、博士后连读。特殊情况需连读者,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所有进修者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