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健康娱乐活动损坏法官形象的;
6、违法单独外出办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失职造成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9、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10、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 部门目标
第二十四条 立案庭工作目标
1、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别减承办人100分,减庭长20分。
2、民事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审查后当日立案,各类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转各庭局,未经批准超过上述期限每次减承办人30分。
3、申诉案件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每次减承办人50分。
4,申诉案件审查差错率不超过5%,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庭长50分;承办人审查案件出现差错每件减50分。
5、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承办人50分。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减庭长50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减庭长30分。
6、每月通报一次信访申诉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50分。
7、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调院领导、部门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而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50分,越级上访控制在自治区法院系统平均数以下,为立案庭庭长加400分,其他人员加200分。
8、加强审限监督,每月通报一次审限、报延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30分,减庭长10分。
9、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10分。
10、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全年召开一次业务联系会,没开减庭长100分。
11、及时准确向研究室提供各类数据,延误或者误报一次减直接责任人30分。
第二十五条 刑事审判一、二庭工作目标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100%以上; 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10%,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3分,减庭长1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庭长20分。
2、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20%,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10分。减庭长5分。
3、二审依法公开开庭率100%。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10分。
4、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100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200分,合议庭成员加100分、庭长加50分;得分为92分—99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92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1分,减案件承办人5分,减合议庭成员3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98%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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