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干警必须按要求接受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未经审批,无故不参加培训一次减个人50分。考试不及格,减个人100分。
第十五条 加强调研工作,各部门年内向研究室至少报送高质量的理论文章或者调研文章一篇,各业务庭(局)向研究室报送司法统计专题分析报告1篇,撰写司法建议至少1件,未完成的减部门领导50分。
第十六条 各部门积极配合研究室完成院里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调研任务,未完成一次减部门领导50分。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各部门年内至少在盟级以上新闻媒体发稿二篇,少一篇减部门领导50分;各部门全年向办公室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六条,少一条减部门领导10分,被办公室采用编发的,每条为部门领导加5分。
第十八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一次减责任人30分;各部门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未完成的,每次减部门领导50分。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各类统计工作,迟报、漏报、错报统计数据,一次减责任人50分。
第二十条 依照《关于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损害法院形象行为投诉管理办法》,凡被投诉的干警每人次减10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个人200分。
1、工作期间饮酒影响工作、酗酒、赌博的;
2、对当事人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3、由于不负责任,工作中出现一般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泄露机关秘密或丢失文件资料的;
5、接受当事人或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吃请的;
6、私自向当事人介绍律师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个人500分。
1、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机密的;
2、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或卷宗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
4、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为案件当事人充当中介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且已经证实的,取消个人总分。
1、办“私案”的;
2、受贿、索贿的;
3、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造成严重错案的;
4、打人骂人、滥用枪支械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5、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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