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分。
7、制定监察工作制度,开展“四项制度”,执法执纪检查和“三类”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未完成该项工作减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各50分。
8、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报表,每少报、漏报一次减直接责任人50分,减监察室主任30分。
9、对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进行全面监督,没有安排检查减监察室主任50分,减纪检组长30分。
10、每半年对全院干部执法执纪情况进行通报,没有及时通报,每次减监察室主任50分。
11、对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率达到95%,少一个百分点减监察室主任5分。
第三十五条 书记官室工作目标
1、加强书记官管理。书记官要积极配合各庭室完成工作,配合不当一次减责任书记官30分,造成失误的减责任书记官50分,主任20分。
2、书记官室应设收案登记簿,对所有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项目应有序号、当事人、收案时间、责任书记官、指定法庭、拟开庭时间、实际开庭时间、报结时间、送评时间、归档时间等内容。庭审书记官在每日晚下班前将当日庭审案件登记入簿,责任书记官应随时填写登记簿相关事项,漏填或者填写不完全每次责任书记官10分。
3、书记官室内勤对收到的案件交主任审核,并在案件流程表上指定责任书记官,造成工作延误每次减直接责任人20分,主任10分。
4、各类笔录内容真实、具体、完整,补正要规范。出现随意省略,不适宜的概括的情形一次减责任书记官20分;制作虚假笔录一次减责任书记官50分,减主任20分。
5、字迹清晰可读,使用规范文字,既保证字迹清晰又保证记录完整,文理畅通,语言规范。出现错别字,漏字一处减责任书记官5分;文理不通,造成重大误解一次减责任书记官30分。
6、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规范要求。如因此造成开庭延误、庭审效果不好每次减责任书记官20分。
7、开庭及合议庭合议结束后,应在当日将相关笔录交主审法官审核入卷,对记录存在问题或签字手续不完备的,每次减责任书记官10分。
8、对已报结案件应在五日内完成卷宗立卷编目和装订工作,如有延误每次减责任书记官20分;装订顺序错误、有散页、卷内有异物未去除(区别针、大头针等)、卷宗边缘不整齐、材料内容装订在装订线以内的,减减责任书记官10分。
9、认真做好案件归档管理,一案一送案件评查办,并在评查办退回后五日内交档案室,未及时向评查办报送案卷一件减责任书记官10分,未及时归档一件减责任书记官20分。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工作目标
1、评查办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目标由党组考核。
2、评结率100%。每少一个百分点,减评查办主任10分。评查人员所评查案件未达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件减10分。
3、及时填写案件评查反馈表,回收率达100%,缺少一次减主任30分。
4、评查案件应当每件案件分别做出结论并评分,未作出结论和评出得分的每件减评查人50分、减主任10分,合议庭对评查结果提出异议,经审委会研究改变评查办意见的每件减承办人50分,减主任10分。
5、弄虚作假、故意做出错误结论的取消评查人员全年总分,减主任100分;
6、严格按评查办法建立评查档案,无档案、缺档案一例减承办人50分。
7、评查案件必须逐案登记,漏记一例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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