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书记公开推荐直接选举试行办法
bsp; 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工作在区(市)县委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开展公推直选应设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推直选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申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选举监督委员会由区(市)县委领导干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组织部负责人和选举乡镇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并经区(市)县委批准。
选举监督委员会中,党员代表由村、社区党组织从乡镇党员代表中推荐产生;群众代表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
参选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公开推荐或直接选举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处理:
1、违反党的纪律的;
2、违反公开、公平原则的;
3、贿选或对投票人进行利诱、威胁的;
4、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5、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其他非法势力干预选举的;
6、其他违反选举组织纪律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市)县委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党组织和其它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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