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书记公开推荐直接选举试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选任原则
第一条 为扩大党内民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党委书记职位出缺或乡镇党委换届时,乡镇党委书记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推荐、直接选举”(以下简称“公推直选”)的方式产生。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指派乡镇党委书记的,应向市委组织部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报名资格
第四条 乡镇党委书记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报名参选乡镇党委书记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二年以上党龄和三年以上工龄;
2、在乡镇、区(市)县部门副职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当选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当选后一年内补训;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特别优秀的年轻党员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报名条件;
7、经区(市)县委决定,允许党政机关以外人员报名参选,但需具备以上党龄、学历、身体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乡镇党委书记在同一职位上任职,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第七条 乡镇党委书记任职回避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应在区(市)县范围内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拟任职位、基本条件、任职资格、任期工作目标、推荐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
第九条 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应确定任期目标。任期目标由任期工作目标和任期承诺目标构成。任期工作目标由各区(市)县委确定。
第十条 报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个人自荐。
2、联名推荐。10人以上党员、群众可联名推荐。联名推荐应采取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
3、组织推荐。区(市)县委可推荐乡镇党委书记报名人选。被推荐的人员应当服从区(市)县委决定。拒不服从决定或消极参与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区(市)县委组织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报名人员可以向选举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复审。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结果应在区(市)县和本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四章 实地调研和初步考察
第十三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参选人员有权参加实地调研,并向党员、群众进行竞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