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调动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
2、年度工作目标或任期工作目标;
3、年度承诺目标或任期承诺目标。
第四条 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1、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评议大会。乡镇党委书记向到会人员述职,接受到会人员的询问和民主测评。
2、随机考核。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成考核组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3、目标考核。对年度目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综合评价。区(市)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根据测评、随机考核的结果,对乡镇党委书记综合表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承诺目标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第五条 对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其中,民主测评比例占40%,目标考核结果占40%,区(市)县委综合评价占20%。
第六条 考核等次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确定。
第七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奖励;任期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委自行制定。
第八条 任职不满一届,因正常调动离职的,应进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任职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市)县委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由本人引咎辞职或区(市)县委责令辞职。
第十条 乡镇党委书记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低于50%的,由本人提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党员有权提出罢免要求。
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应向党员、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年薪制。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书记奖励经费由区(市)县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