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督查员制度办法试行
、随机抽查、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2、查阅被督查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会议纪录及其他档案。
3、约请被督查单位“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听取他们对被督查事项的反映和意见。
4、召集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开展调查研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和征求群众意见。
五、督查员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到位而不越位。不干预被督查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
2、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查工作中对于涉及面较广、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重大事项,在处理过程中要事先向区委领导请示汇报,根据区委意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区委有关领导。
3、按照中央、省、市、区委有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搞好廉洁自律。
4、执行好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泄漏被督查单位的工作机密及其他不宜泄漏的情况。
六、督查员的管理
1、督查员受区委直接领导,具体组成人员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初步人选,经区委研究决定。
2、督查员业务上从属于区委督查室。区委督查室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工作事宜方面的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负责为督查员提供学习资料,定期召开督查员会议,进行工作研究、总结与交流、通报有关情况。
3、督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年,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由区委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管理办法